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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利追击,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基本案情:胡某,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水平展现:经会见了解案情,辩护人向承办单位渝北区检察院提出胡的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认为胡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初期,市场体制不完善、市场主体混乱的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市场行为,其情节是轻微的,且无主观恶性,不宜予以定罪处罚。渝北区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最后,渝北区公安局将该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