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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3 14:40:00 发布人:管理员

  一、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