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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的必要性审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16 14:44:00 发布人:管理员

  对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判断,即使是涉嫌犯罪,有无必要对这种行为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是值得反思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 有逮捕必要。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很少考虑逮捕必要性的问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种类较少,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导致了羁押的普遍化、常态化、一般化,也使得看守所羁押人数始终处于饱和状态。因此,有必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改革与完善,不断健全和丰富羁押的替代措施体系,尽可能地减少羁押。

  逮捕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只有在具有充分必要性时才能适用。必要性条件作为逮捕条件的消极因素,是逮捕制度的核心所在。逮捕的必要性要充分考虑到涉嫌犯罪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求逮捕的实施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能够随意适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自始至终贯穿于刑事诉讼进程之中,因此,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要求。

  法律对于“有逮捕必要”没有明确规定,逮捕的批准权主要由检察机关行使,而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便不再对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必要进行考虑,即使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安机关也必须持逮捕决定执行,被逮捕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理没有救济渠道,对有无逮捕必要得不到有力地阐述和辩护。只有慎用逮捕措施才能体现法律的平等,才能尽量避免看守所频发非正常死亡事件,更为周全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逮捕必要性及其条件,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种表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将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犯罪人来对待,应当给予其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论辩。羁押必要性条件的设立正是基于此种理念,其目的在于保证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普通公民同样的自由权。必要性条件的设立保障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酌实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时,必须证明适用羁押的正当性,必须对其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给出合理的理由。

  明确逮捕必要性及其条件有利于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比例原则。司法机关在决定适用羁押措施之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社会关系、因羁押而可能遭受的物质损失、因羁押而可能遭到限制的辩护权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只有在将前述损失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决定是否适用羁押措施。因此,逮捕的适用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的要求。

  明确逮捕必要性及其条件有利于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且导致其辩护权行使受限,强调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无逮捕必要的则不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增强公民对法律的安全感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节约司法资源。